基本信息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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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编号告知书 | 其他 | 5ac5fc96-e37f-496b-9746-820f4c8275c9.png | 5ff2f372-ac98-49d9-bcb1-6386a7eb9e49.png | 已关联电子证照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企业法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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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按照《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和有关分类界定结果等判定为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备案人向相应的备案部门办理备案。 |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1)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搜索对应办理事项的办事指南;2)点击“在线办理”; 3)按提示正确完整地填写申请表格,上传对应申请材料; 4)点击“提交”,记录流水号或打印回执。
2.受理。窗口接收受理人员对网上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点击确认受理,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网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退回网上申请材料。
3.审批。审批人作出备案决定。
4.出具结果。
5.领取结果。发证人员通知申请人到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或委托快递领取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受理窗口提交材料。
2.受理。窗口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对纸质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核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申请受理决定书,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原因,退回申请材料,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批。审批人作出备案决定。
4.出具结果。
5.领取结果。发证人员通知申请人到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或委托快递领取结果。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1.申请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相关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制证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7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窗口办理
中山市政务服务大厅A区A19-A27窗口(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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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中山市东区博爱六路22号市政务服务大厅A区A19-A27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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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760-8892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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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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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可乘坐003、B30、091路公交车在“博览中心”站下车,或乘坐G098、B30、024路公交车在“博览中心南门(远洋城)”站下车,或乘坐035、B10、K16路公交车在“博览中心东”站下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