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
1 | 水务局行政许可决定书 | 批文 | 水务局行政许可决定书模板.zip | 2、深圳市水务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模板.doc | 已关联电子证照 |
特殊程序
类型 | 听证,技术审查,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 总时限 | 12工作日 |
---|---|---|---|
总时限说明 | 查看说明 | ||
特殊程序说明 | 技术审查时限不计入承诺时限内。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
---|---|---|---|
可办理具体条件 | (一)建设项目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和其它技术要求; (二)对河道行洪、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防汛抢险、堤(岸)防和其它水工程安全无不利影响或影响较小,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 (三)不影响第三人的合法水事权益或已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四)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符合相应的技术规定; (五)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已落实替代水域工程、功能补救措施。 |
办理流程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1.申请符合国家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制证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4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窗口办理
深圳市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窗口
-
办理地点:
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1号市民中心B区一楼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受理窗口5-42号窗口
-
中心电话:
0755-88125974
-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45(法定节假日除外)
-
位置指引:
公交路线:市民中心公交站:38路, 60路, 64路, 107路, 235路, 236路, 374路, 398路, b686路, e18路, k578路, m262路, m390路, n9路。 市民中心东站:38路, 60路, 64路, 76区间线, 235路, 371路, 373路, 374路, 398路, b709路, m347路, m390路, n9 路, 高峰专线4路。 地铁路线:市民中心站:地铁2号线(蛇口线) 、地铁4号线(龙华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