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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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短语 | 无 |
日常用语 | 无 |
法定办结时限 | 20 ( 工作日 ) |
承诺办结时限 | 8 ( 工作日 ) |
实施主体 | 深圳市水务局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数量限制 | 无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 | 无 |
是否收费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在线预约地址 | 无 | ||
是否网办 | 是 | 网上办理深度 | 全程网办(IV级) |
网办地址 | 点击访问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委托部门 | 无 |
是否告知承诺制 | 否 |
跨域通办
通办类型 |
通办区域 |
通办形式 |
---|---|---|
无 | 无 | 无 |
审批信息
行使层级 | 市级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审批服务形式 | 网上办,一次办 |
业务系统 | 深圳市统一申办平台 |
联办机构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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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状态 | 使用中 |
事项版本 | 24 |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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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水务局行政许可决定书 |
批文 |
已关联电子证照 |
编码代码
基本编码 | 000119008000 | 实施主体编码 | 11440300007541512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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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编码 | 11440300007541512Q3000119008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440300007541512Q300011900800003 |
特别程序
类型 |
总时限 |
总时限说明 |
特别程序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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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审查 | 12工作日 | 查看说明 | 技术审查时限不计入承诺时限内。 |
中介服务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编码 |
详情 |
设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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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无 | 无 | 无 |
其他信息
乡镇街道名称 | 无 |
乡镇街道代码 | 无 |
---|---|---|---|
村镇社区名称 | 无 |
村镇社区代码 | 无 |
移动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否 |
移动端办理地址 |
无 |
计算机端是否对接单点登录 | 是 |
计算机端在线办理地址 | |
计划生效日期 | 无 | 计划取消日期 | 无 |
受理标准
受理范围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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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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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自然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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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 水利水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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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法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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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内容 | 河道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受理条件
(一)建设项目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和其它技术要求;
(二)对河道行洪、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防汛抢险、堤(岸)防和其它水工程安全无不利影响或影响较小,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
(三)不影响第三人的合法水事权益或已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四)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符合相应的技术规定;
(五)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已落实替代水域工程、功能补救措施。
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市管河道(包括水域、河滩地、沙洲、两岸堤防及护堤地、防洪防潮海堤、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跨河、穿河、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
收件
- 时限:0
- 审批人:综合窗口
办理结果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 时限:1
- 审批人:综合窗口
办理结果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审查
- 时限:6
- 审批人:戴婷婷,王海群
办理结果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 时限:2
- 审批人:陈春浩
办理结果1.申请符合国家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制证
- 时限:0
- 审批人:张娟
办理结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 时限:0
- 审批人:综合窗口
办理结果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收件
- 时限:0
- 审批人:综合窗口
办理结果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 时限:1
- 审批人:综合窗口
办理结果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审查
- 时限:6
- 审批人:戴婷婷,王海群
办理结果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 时限:2
- 审批人:陈春浩
办理结果1.申请符合国家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制证
- 时限:0
- 审批人:张娟
办理结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 时限:0
- 审批人:综合窗口
办理结果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材料要求 |
材料下载 |
其他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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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防洪评价报告 | 原件:3复印件:0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示例样本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
2 | 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工程咨询机构评估意见或专家评审意...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示例样本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
3 | 身份证明材料(深圳市)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示例样本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
4 | 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 | 原件:3复印件:0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示例样本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
5 | 申请报告(深圳市) | 原件:1复印件:0 纸质/电子化 |
必要 其他要求 |
空表下载 示例样本 | 填报须知 来源渠道 |
中介服务
材料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编码 |
详情 |
设定依据 |
---|---|---|---|---|
防洪评价报告 | 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 007541512100043440300 | 查看详情 |
查看依据
法律法规名称: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2017年修订)
依据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第49号
条款号:
第五条
颁布机关:
水利部、国家计委
实施日期:
无
条款内容:
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
(1)申请书;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 (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 (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对于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 |
咨询监督
窗口办理
深圳市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窗口
办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1号市民中心B区一楼行政服务大厅西厅综合受理窗口5-42号窗口
办公电话:0755-88125974
办公时间:工作日:9:00-17:45(法定节假日除外)
位置指引:公交路线:市民中心公交站:38路, 60路, 64路, 107路, 235路, 236路, 374路, 398路, b686路, e18路, k578路, m262路, m390路, n9路。 市民中心东站:38路, 60路, 64路, 76区间线, 235路, 371路, 373路, 374路, 398路, b709路, m347路, m390路, n9 路, 高峰专线4路。 地铁路线:市民中心站:地铁2号线(蛇口线) 、地铁4号线(龙华线)
收费项目信息
不收费
设立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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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文号 | 国发〔2016〕29号 | |
条款号 | 国发〔2016〕第29号 | |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 |
实施日期 | 2016-05-19 | |
条款内容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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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2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依据文号 | (2018年国务院令第698号修正) | |
条款号 | 第十一条 | |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 |
实施日期 | 2018-03-19 | |
条款内容 |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设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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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3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修改) |
依据文号 |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
条款号 | 第十七、二十七、三十三条 | |
颁布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实施日期 | 1998-01-01 | |
条款内容 | 第十七条 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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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4 | 法律法规名称 | 《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
依据文号 | 2015年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 | |
条款号 | 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 |
颁布机关 | 水利部 | |
实施日期 | 2011-04-01 | |
条款内容 | 第八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迁移水文测站。因重大工程建设确需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立项前,报请对该水文测站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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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5 | 法律法规名称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
依据文号 | 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 | |
条款号 | 水利部令第31号 | |
颁布机关 | 水利部 | |
实施日期 | 2017-12-22 | |
条款内容 |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保障水工程建设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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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6 | 法律法规名称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
依据文号 | 2017年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 | |
条款号 | 1992年4月3日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第7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 |
颁布机关 | 水利部 | |
实施日期 | 2017-12-22 | |
条款内容 | (1992年4月3日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发布 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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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7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 |
依据文号 | 根据2012年1月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七项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
条款号 | 第七、十二条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 |
实施日期 | 2012-01-09 | |
条款内容 | 第七条 凡在河道、滩地上修建工程设施的,不得影响河道行洪、排涝及上下游左右岸河道堤防安全,不得引起河势的不良变化,不得妨碍河道水文观测,不得危及水陆交通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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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8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订) |
依据文号 | 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 | |
条款号 | 第十九、三十八条 | |
颁布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实施日期 | 2016-07-02 | |
条款内容 | 第十九条 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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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9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
依据文号 | 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 | |
条款号 | 第三十三条 | |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 |
实施日期 | 2017-08-08 | |
条款内容 | 第三十三条 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在征得对该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因工程建设致使水文测站改建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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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10 | 法律法规名称 | 《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
依据文号 | 水汛〔2017〕359号 | |
条款号 | 水讯【2017】第359号 | |
颁布机关 | 水利部 | |
实施日期 | 2017-11-06 | |
条款内容 | 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
实施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 |
---|---|---|
依据文号 | 根据2012年1月9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七项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 |
条款号 | 第七、十二条 | |
颁布机关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 |
实施日期 | 2012-01-09 | |
条款内容 | 第七条 凡在河道、滩地上修建工程设施的,不得影响河道行洪、排涝及上下游左右岸河道堤防安全,不得引起河势的不良变化,不得妨碍河道水文观测,不得危及水陆交通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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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2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订) |
依据文号 | 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 | |
条款号 | 第十九、三十八条 | |
颁布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
实施日期 | 2016-07-02 | |
条款内容 | 第十九条 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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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依据3 | 法律法规名称 | 《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 |
依据文号 | 2015年水利部令第47号修改 | |
条款号 | 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 |
颁布机关 | 水利部 | |
实施日期 | 2011-04-01 | |
条款内容 | 第八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迁移水文测站。因重大工程建设确需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立项前,报请对该水文测站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权利与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有权取得行政许可;申请人享有知情权,实施机关应当将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时限、流程以及需要向申请人公开的内容公开;申请人有权要求实施机关对公开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申请人在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过程中,享有咨询、办理进程查询、投诉的权利;申请人对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结果有异议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人应当按要求提供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积极配合实施机关办理本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工作。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同心路1号市信访大厅B103室
电话:0755-88120397、0755-88101165(咨询),0755-88132145(收案室)
网址:http://sf.sz.gov.cn/
行政诉讼
部门: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地址:深圳市盐田区沙头角深盐路2088号
电话:0755-12368、0755-25228750、0755-25228778
网址:http://www.gzcourt.org.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