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
1 | 检验合格标志 | 证照 | 检验合格标志样表.jpg | 检验合格标志样表.jpg | 无电子证照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
---|---|---|---|
可办理具体条件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持行驶证向机动车登记地或者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网上申请——网上预审——证件制作——邮寄到家。
申请人符合告知承诺制实施条件、自愿选择告知承诺制,并签订告知承诺书的,可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收件通知书,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1.能受理或通过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1.申请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制证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5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窗口办理
三水区公安分局交警大队车管所业务大厅一楼4-14号窗口
-
办理地点:
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贤和路6号交警大队车管所业务大厅一楼4-14号窗口
-
中心电话:
0757-87719500
-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位置指引:
搭乘659路,303路、611路,635路公交车到公安局站下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