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
1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 | 批文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doc |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doc | 无电子证照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
可办理具体条件 | 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限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初步设计审批,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二)初步设计文件;(三)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的项目申请书,或者备案证明。 第十五条: 编制港口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设方案符合港口总体规划;(二)建设规模、标准及主要建设内容等符合项目审批、核准文件或者备案信息;(三)设计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编制格式和内容符合水运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要求。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申请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二)初步设计文件;(三)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的项目申请书,或者备案证明。 第十三条 编制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设方案符合有关航道、港口等规划;(二)建设规模、标准及主要建设内容等符合项目审批、核准文件或者备案信息;(三)设计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编制格式和内容符合水运工程设计文件编制要求。 |
办理流程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1.申请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制证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2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窗口办理
佛山市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
-
办理地点:
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28号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综合服务窗口(206-214号窗口)
-
中心电话:
0757-12345
-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位置指引:
市民可乘106、109、113、116、120、122、123、126、127、132B、138、150、151、153、154、157、159、226、259、G13、K3、K6到东建世纪广场站下车,往东行5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