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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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给予/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 批文 | 15、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doc | 16、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doc | 已关联电子证照 |
特殊程序
类型 | 书面核查,实地核查,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 | 总时限 | 999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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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时限说明 | 查看说明 | ||
特殊程序说明 | 无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自然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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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根据《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的相关规定,经济困难公民、特殊案件当事人在遇到法律问题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福利院、孤儿院、养老机构、光荣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社会福利机构,因维护其合法民事权益需要法律帮助的,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其申请可以提供法律援助。 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其申请可以提供法律援助。 |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注册网厅账号,找到相应事项,按照办理要求和材料清单,准备资料,填写申请表并上传申请材料。并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纸质材料,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或邮寄补充材料。
2.受理(当即)
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补充材料,向申请人出具《补充材料/说明通知书》,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或邮寄补充材料;不符合申请资格,或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出具“该申请不符合受理要求,不予接收受理”的意见。
3.审核(受理后1个工作日) 法律援助机构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材料的第二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移交审批。
审查过程中,发现材料需补正的,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材料的第二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补充材料/说明通知书》,申请人通过窗口或邮寄补充材料后,重新受理审查。
4.审批(审核后当天) 审批人员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当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5.办结(审批后当天)符合条件的,出具《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6.送达 按规定通过窗口或邮寄送达相关文书。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各级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法律援助窗口提出法律援助的申请。
2.受理(当场)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补充材料,向申请人出具《补充材料/说明通知书》,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或邮寄补充材料。
3.审核(受理后1个工作日) 法律援助机构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材料的第二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并移交审批。
审查过程中,发现材料需补正的,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请材料的第二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补充材料/说明通知书》,申请人通过窗口或邮寄补充材料后,重新受理审查。
4.审批(审核后当天) 审批人员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当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5.办结(审批后当天)符合条件的,出具《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法律援助决定书》。
6.送达 按规定通过窗口或邮寄送达相关文书。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5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窗口办理
深圳市龙岗区法律援助处法律援助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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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吉祥路676号龙岗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服务大厅3、4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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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755-28917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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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周六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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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附近公交:龙岗汽车总站(公交站):398路、850路、923路、E5路、M229路、M275路、M276路、M303路、M306路、M361路、M501路、深惠1线;城市花园(公交站):358路、M276路、M303路、M319路、M367路、M452路、M501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