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自然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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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登录微信粤省事小程序;
2.登录个人信息;
3.选择专项服务栏目“社会救助”。
窗口办理流程:
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均可通过户籍地(非本市户籍人员向常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临时救助服务窗口提出临时救助申请。本人申请存在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代为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临时救助时,应当按照所申请的类型,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相应的材料。
(一)申请紧急型临时救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广州市临时救助申请表》;
2.身份证及复印件,户口簿(非本市户籍人员应提供《广东省居住证》);
3.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承诺和授权书;
4.发生意外事件的相关证明资料;
5.由于意外事件造成家庭增加经济支出的证明材料(如申请医疗救助,应当提供符合本市医疗救助条件并经过本市医疗救助的有关材料)。
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但不影响相应事件真实存在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再由申请人及时补交材料。
(二)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广州市临时救助申请表》;
2.身份证及复印件,户口簿;
3.按本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核对材料;
4.为保障其基本权益的经济支出证明材料。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1.申请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送达
救助金发放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3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窗口办理
石楼镇民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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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嵩山路60号群众服务中心5号楼113室民政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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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20-3485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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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AM 9:00—12:00 PM 2:00—6:00(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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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番128路、番132路、番148b路、番148路、番160路,石楼镇政府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