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
|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港澳医师内地医师资格认定(临床)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港澳医师内地医师资格认定(临床)
日常用语
港澳医师资格认定(临床)
预计办理总用时
5
(
工作日
)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可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 证照 | 《医师资格证书》.jpg | 《医师资格证书》.jpg | 已关联电子证照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自然人 | ||
---|---|---|---|
可办理具体条件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申请内地医师资格认定(限临床、口腔,中医类别向省中医药局申请),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其有关规定; 2.2007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合法行医资格满5年; 3.具有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专科医师资格证书; 4.在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机构中执业。 |
办理流程
1
收件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2
受理
(1)受理审核:窗口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2)材料补正:因申请人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需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经办人应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人应在40个工作日内递交补正材料,逾期不补正的,受理机关可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3)受理决定: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窗口应予以受理,申请不被受理的,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3
审查
对经书面审查全部符合审批条件的,审查人应作出符合的结论。对有部分或全部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应作出不符合的结论。
根据材料和初审意见。
4
决定
根据申请材料且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及审查人的审查结论,给予通过或不通过的行政审批决定。
根据申请材料及复核审查步骤阶段提出的初步意见。
5
制证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或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邮寄、申请人自行领取、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
6
送达
多种渠道将办事结果送达办事人
邮寄、申请人自行领取、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9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
1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内地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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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个月内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原件:2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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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
4与拟申请医师资格类别相应的医学专业学历证书原件:0 | 复印件:1 | 电子化
-
5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行医执照或者行医权证明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
6与拟申请医师资格类别相应的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专科医师执照或者专科医师资格证明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
7香港或澳门特别行政区医疗机构的在职证明或者执业登记证明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8执业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证明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9无刑事犯罪记录的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0 | 复印件:0 | 电子化免提交
窗口办理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证大厅
-
办理地点:
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1228号101房(万胜广场地铁博物馆东侧)
-
中心电话:
020-84469270、020-84469702、020-89023252
-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
位置指引:
八号线万胜围地铁站A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