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自然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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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职工、失业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地区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保险关系应从原参保地转移到新参保地。失业保险关系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且户籍在本省 行政区域内、统筹地区外的失业人员,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应从统筹地区社转移到户籍所在地。 |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第一步:申请。参保单位或参保人网上填写申请表,并上传相关办理材料,包括身份证、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
第二步:网上受理。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受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以受理。如需补充材料的,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
第三步:网上查询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所属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社保业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包括身份证、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若需代办,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委托书,现场填写地址确认书、《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自接收材料时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转出地经办机构寄送《失业保险关系转移联系函》;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3.审核及办理。所属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社保业务窗口收到转出地社保机构提供的《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如有失业基金转入的,确认转入基金到账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进行转入接续录入处理。如《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信息表》或转移基金有误的,将与转出地经办机构联系,并请转出地经办机构予以更正或说明情况。
4.办结。
受理
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审查
符合条件的,在规定时限内向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关系的联系函。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参保人退回申请材料。
决定
向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关系的联系函。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2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窗口办理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神湾分局人社业务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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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中山市神湾镇神湾大道中209号之一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1、2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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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760-86602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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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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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乘坐206、613、935公共汽车在彩虹路口站下车后往北步行约40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