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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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符合以下条件可提出备案: 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 主体工程开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已经设立; 2.初步设计已经批准,施工详图设计满足主体工程施工需要; 3.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4.主体工程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已经确定,并分别订立了合同; 5.质量安全监督单位已经确定,并办理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6.主要设备和材料已经落实来源; 7.施工准备和征地移民等工作满足主体工程开工需要。 |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网上注册申请人信息,确认阅读协议,开通政务服务网申请人帐号。根据办事需要在政务服务网找到相应事项提出申请,并上传电子化材料提交确认,同时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
2.受理。收到网上申请后受理人员对电子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
1)经审查,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实施机关当场予以受理。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并与网上材料核到无误后,予以办理。
2)经审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3)经审查申请事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申请人补齐补正材料后予以受理。
3.决定。受理后,审查人员对申请事项进行书面审查,审查通过的,作出准予通过决定;审查不通过的,作出不予通过决定,业务办结。 4.办结后,申请人可当场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向中山市行政服务中心水务局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应出示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委托他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出示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同时还须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提交网上申请。
2.受理。受理人在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后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作出审查决定。
1)经审查,申请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决定书》。
2)经审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补正后重新进行受理审查。
3)经审查,申请事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申请人补齐补正材料后予以受理。
3.决定。受理后,审查人员对申请事项进行书面审查,审查通过的,作出准予通过决定;审查不通过的,作出不予通过决定,业务办结。
4.办结后,申请人可当场领取办理结果。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1.申请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制证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窗口办理
中山市坦洲镇农业农村局(水务事务中心)40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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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中山市坦洲镇坦神北路89号2号楼四楼40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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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760-866332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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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具体时间视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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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可以乘坐公交车在“坦洲公交枢纽站”下车,途径公交:K15、681、682、684、688、991、994、G991、K09、K26、42、勤学34、993、1号健康专线、206、685、689、G993、K11、琴T85、992,步行至坦洲镇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