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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政处罚
日常用语
法定办结时限
无   
业务系统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处罚行为: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处罚幅度: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或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处3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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