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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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 | 其他 | 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docx | 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样表).docx | 无电子证照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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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1.工伤职工发生工伤并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后,可申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1-4级伤残人员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2.必须完成工伤认定。 3.必须完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 |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第一步:申请。参保人网上填写申请表,并上传相关办理材料; 第二步:网上受理。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以受理。如需补充材料的,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 第三步:后台对业务进行办理,并提交审核。 第四步:办理结果通过网上进行反馈。
窗口办理流程:
第一步:申请,前台受理工作人员接到接到相关办理材料申请后,将当场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检查。 第二步:受理,对已参加中山市工伤保险,且申请材料完整的,应当场受理,发给《受理回执》。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1、申请符合规定的,准予核发(确认)结论。 2.申请不符合规定的,不准予核发(确认)结论。
制证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送达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4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窗口办理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角分局工伤业务2、3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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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中山市三角镇月湾路20号综合执法楼1楼工伤业务3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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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760-85547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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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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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乘坐80路、208路、302路、366路、368路公交车在三角镇政府站下车往北行200米;或乘坐365路公交车在壹加壹商场站下车经月湾路往西方向10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