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自然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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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我省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收养子女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线上办理流程从村社区初审开始,属于预审环节。
2、承诺时限计时从村社区通过初审向镇区发送审核需求开始至村社区向对象发送资格确认短信结束。村社区初审通过后需通知申请人带齐线上提交的资料到村社区办理审批。
3、公示及办理资金发放流程不计入线上流程的承诺时限。
窗口办理流程:
凡本人认为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扶助条件的我市户籍独生子女父母,均可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存折、独生子女的残疾人证或死亡证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免冠(1寸)近照3张,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计生办领取并填写一式三份的《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夫妻双方的户籍不在同一个镇(区)的,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申请;夫妻双方户籍其中一方不在我市的,分别向各自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离婚或丧偶的对象,由其本人申请,须同时提供离婚证或配偶的死亡证明材料。
收件
能当场判定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1.受理后,发现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受理人应当即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 2.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镇街卫生健康分局在接到村(社区)计生办的初审对象名单后,应到当地公安、民政、残联等部门核对名单和核实情况,进行审核并加具意见,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通过镇街卫生健康分局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决定
申请符合发放扶助金的,批准发放;申请不符合发放扶助金的,不批准发放。
送达
告知审批结果。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10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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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金申请表原件:3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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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免冠(1寸)近照原件:3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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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银行个人账户原件:1 | 复印件:2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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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居民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1 | 复印件:2 | 电子化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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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广东省居民户口簿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1 | 复印件:2 | 纸质/电子化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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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华人民共和国结婚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1 | 复印件:2 | 纸质/电子化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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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离婚证或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民事调解书)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1 | 复印件:2 | 纸质/电子化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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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子女残疾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1 | 复印件:2 | 纸质/电子化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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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子女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证明材料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1 | 复印件:2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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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收养登记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1 | 复印件:2 | 纸质/电子化免提交
窗口办理
中山市三角镇高平村党群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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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中山市三角镇新裕路6号党群服务中心1楼1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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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760-85403210、0760-22817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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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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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乘坐217、302、365到新二路口下车往新裕路直行30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