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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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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核发
日常用语
食品,小作坊
预计办理总用时
1 ( 工作日 )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可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地址
是否网上办理
网办地址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审批结果

序号 名称 类型 模板 样例 关联状态
1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 证照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样版.docx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样版.docx 已关联电子证照

特殊程序

类型 实地核查,其他/其他审查方式 总时限 15工作日
总时限说明 查看说明
特殊程序说明 需实地核查及发证前公示。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其他组织
可办理具体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2)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卫生防护设施; (3)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办理流程

1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2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根据相关规定审查,提出初步意见。
3

决定

1.申请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相关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复核审查步骤阶段提出的初步意见。
4

制证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5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6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 1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申请书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2
    居民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
    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免提交
  • 3
    所生产食品的工艺流程图及生产场所平面图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4
    营业执照 已关联电子证照
    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免提交
  • 5
    委托人居民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免提交
  • 6
    委托书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窗口办理

沙溪镇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分局办事窗口(商事登记、食品药品、特种业务)

  • 办理地点:

    中山市沙溪镇宝珠中路13号市场监管业务51至58号窗口

  • 中心电话:

    0760-87866368

  •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位置指引:

    总站搭乘沙溪方向077号中巴到沙溪服装城站下车向前走300米左右,导航中山市沙溪镇行政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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