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乡、街道)级
| 沙溪镇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核发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核发
日常用语
食品,小作坊
预计办理总用时
1
(
工作日
)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可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审批结果
|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
| 1 |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 | 证照 |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样版.docx |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样版.docx | 已关联电子证照 |
特殊程序
| 类型 | 实地核查,其他/其他审查方式 | 总时限 | 10工作日 |
|---|---|---|---|
| 总时限说明 | 查看说明 | ||
| 特殊程序说明 | 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首次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申请延续、变更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条 经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发证前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被公示的申请人和食品小作坊有异议的,可以向公示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异议,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核实有关情况,对于异议成立的不予登记;异议不成立或者无异议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核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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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标准
| 可办理人群 | 其他组织 | ||
|---|---|---|---|
| 可办理具体条件 |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2)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卫生防护设施; (3)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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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1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2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根据相关规定审查,提出初步意见。
3
决定
1.申请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相关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复核审查步骤阶段提出的初步意见。
4
制证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5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6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窗口办理
沙溪镇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分局办事窗口(商事登记、食品药品、特种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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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中山市沙溪镇宝珠中路13号市场监管业务51至58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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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760-87866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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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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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总站搭乘沙溪方向077号中巴到沙溪服装城站下车向前走300米左右,导航中山市沙溪镇行政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