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乡、街道)级
| 沙溪镇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核发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核发
日常用语
食品,小作坊
预计办理总用时
1
(
工作日
)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可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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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 | 证照 |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样版.docx |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样版.docx | 已关联电子证照 |
特殊程序
类型 | 实地核查,其他/其他审查方式 | 总时限 | 15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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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时限说明 | 查看说明 | ||
特殊程序说明 | 需实地核查及发证前公示。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其他组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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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2)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卫生防护设施; (3)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
办理流程
1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2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根据相关规定审查,提出初步意见。
3
决定
1.申请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相关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复核审查步骤阶段提出的初步意见。
4
制证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5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6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窗口办理
沙溪镇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管分局办事窗口(商事登记、食品药品、特种业务)
-
办理地点:
中山市沙溪镇宝珠中路13号市场监管业务51至58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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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760-87866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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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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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总站搭乘沙溪方向077号中巴到沙溪服装城站下车向前走300米左右,导航中山市沙溪镇行政服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