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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日常用语
法定办结时限
90 ( 工作日 )   
业务系统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1、《处方管理办法》2006年卫生部令第53号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2.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由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印鉴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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