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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对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日常用语
法定办结时限
90 ( 工作日 )   
业务系统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1、[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2、[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2号2017年修改)第八十二条: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
(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
(三)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3. [规范性文件]《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卫医政发〔2009〕77号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出具虚假或者伪造健康体检结果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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