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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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娱乐经营许可证》(游艺娱乐场所) | 证照 | 娱乐经营许可证正本.png | 娱乐场所许可证副本.png | 无电子证照 |
特殊程序
类型 | 实地核查,听证,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其他/其他审查方式 | 总时限 | 20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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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时限说明 | 查看说明 | ||
特殊程序说明 | 娱乐场所设立、变更地址、改扩建业务需所属地文旅主管部门现场核查并书面反馈相关情况。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企业法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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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歌舞娱乐场所: 1、申请人。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立娱乐场所: A.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B.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C.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D.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2)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娱乐场所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与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2、设立地点 歌舞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 (1)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2)居民住宅区; (3)教育法规定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周围(中小学校与娱乐场所交通距离200米内不得设立娱乐场所;幼儿园与娱乐场所交通距离100米内不得设立娱乐场所); (4)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 (5)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 (6)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7)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8)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上述第4、5项应通过组织听证程序予以解决。 3、设立场所。 (1)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提供的文化产品内容应当符合文化产品生产、出版、进口的规定。 (2)设立场所的最低使用面积、消费者数量核定标准按照各地级以上市文化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使用面积不包括办公、仓储等非营业性区域。 (3)符合国家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环境噪声等相关规定。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游艺娱乐场所: 1.申请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立娱乐场所: (1)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2)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3)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4)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2.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娱乐场所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3.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与文化行政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2.设立地点 游艺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 (1)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2)居民住宅区。 (3)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周围(中小学校周围直线距离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娱乐场所)。 (4)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 (5)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 (6)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7)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8)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上述第4、5项应通过组织听证程序予以解决。 3.设立游艺娱乐场所须符合以下条件: (1)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提供的文化产品内容应当符合文化产品生产、出版、进口的规定。 (2)游艺娱乐场所的最低使用面积、消费者数量核定标准按照各地级以上市文化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场所使用面积不得低于200平方米的标准(营业面积是指同一平面、完整一间、设置游艺机机种的实际使用面积,不包括吧台、卫生间等其他面积,使用面积不包括办公、仓储等非营业性区域)。 (3)符合国家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环境噪声等相关规定。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
办理流程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审查
符合申请条件的,复核人员作出复核意见,复核通过后移交领导审定。审查过程中,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审查人员继续受理审查。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决定
符合条件的,出具《娱乐经营许可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制证
《娱乐经营许可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决定书》
送达
《娱乐经营许可证》、《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许可决定书》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3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窗口办理
中山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教体文旅局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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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中山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康乐大道33号行政服务中心1楼7-10号教体文旅局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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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760-89893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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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至12:00,下午13: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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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公共交通群众前往新中心可选择乘坐以下公交车路线安排 032 城轨中山北站——火炬国际会展中心 6:30-22:00 036 城南客运站——火炬国际会展中心 7:00-18:50 063 宫花——火炬国际会展中心 6:30-21:00 34 三角高平——火炬国际会展中心 6:30-18:30 B17 博爱医院正门——火炬国际会展中心 7:00-19:00 至火炬国际会展中心站下车 区行政服务中心新址西侧设有车辆停车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