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特殊程序
类型 | 实地核查 | 总时限 | 20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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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时限说明 | 查看说明 | ||
特殊程序说明 | 实地核查及公示、听证,20个工作日,不计入承诺时限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企业法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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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一)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3.文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二)地点要求中学、小学校园周围直线距离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三)准入条件1.有企业营业执照和章程;2.营业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每台计算机占地面积不得低于2平方米;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4.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5.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6.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行政指导(非必要程序)1.申请人需要申请行政指导的,应当向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行政指导咨询申请书;2.申请咨询事项为法律法规、设立程序等内容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要求书面答复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咨询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答复。3.申请咨询事项为现场指导的,申请人应同时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房屋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咨询申请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指导,并出具行政指导意见书。 |
办理流程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审查
符合申请条件的,复核人员作出复核意见,复核通过后移交领导审定。审查过程中,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审查人员继续受理审查。
决定
符合条件的,出具《筹建意见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制证
《筹建意见书》、《不予许可决定书》
送达
《筹建意见书》、《不予许可决定书》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2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窗口办理
中山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教体文旅局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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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中山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康乐大道33号行政服务中心1楼7-10号教体文旅局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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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760-89893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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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至12:00,下午13: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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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公共交通群众前往新中心可选择乘坐以下公交车路线安排 032 城轨中山北站——火炬国际会展中心 6:30-22:00 036 城南客运站——火炬国际会展中心 7:00-18:50 063 宫花——火炬国际会展中心 6:30-21:00 34 三角高平——火炬国际会展中心 6:30-18:30 B17 博爱医院正门——火炬国际会展中心 7:00-19:00 至火炬国际会展中心站下车 区行政服务中心新址西侧设有车辆停车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