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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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证照 | 1df78aeb-959d-4cf0-a835-e8efb2b08fa5null.jpg | 5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JPG | 已关联电子证照 |
特殊程序
类型 | 实地核查 | 总时限 | 20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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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时限说明 | 查看说明 | ||
特殊程序说明 | 需现场核查评审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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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在辖区内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需符合以下资格条件: a)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b) 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 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c)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 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 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d)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e)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 f)、种畜禽场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 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场所3000米以上。 有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或者措施。 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 根据需要,种畜场还应当设置单独的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区域。 2.在辖区内兴办动物屠宰场(厂、点)的需符合以下资格条件: 屠宰场(厂、点)、肉类联合加工厂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a)选址、布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 b)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采光、通风和污物、污水排放设施齐全; c)设有检疫室; d)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待宰间、急宰间和患病动物隔离间; e)有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和污水、污物、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f)动物、动物产品运载工具和容器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并有清洗消毒设备; g)有符合防疫要求的屠宰设备和屠宰工具、用具; h)屠宰技术工人和肉品检验人员无人畜共患病和其他可能污染动物产品的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 i)防疫制度健全。 |
办理流程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许可。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许可。
制证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10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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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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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变更申请表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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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变更前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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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场所使用证明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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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主要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清单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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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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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管理制度文本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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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场所地理位置图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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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人员情况说明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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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申办人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免提交
窗口办理
四会市城中街道渔业社区综合服务站1号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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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广东省四会市城中街道渔业居委会沙堤直街7座7号(二楼)渔业社区综合服务站1号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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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758-3396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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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30—17∶30 (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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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乘坐1路车到龙城站下车,步行至江滨堤园直落3公里到海船楼斜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