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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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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注销登记)
日常用语
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
预计办理总用时
1 ( 工作日 )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可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地址
是否网上办理
网办地址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可办理具体条件 受理条件主要包括: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的; 2.申请主体明确,与提交的身份证明指向的主体一致;
3.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申请材料与登记事项一致; 4.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可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在线填写申请表单,上传规定格式的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及上传其他申请材料的,视为无效申请。
2.受理。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核验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并且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应当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电子版)。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审查。实施部门在收到受理申请后,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审核意见。
4.决定。经审查,对审批通过的,实施部门应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对审批不通过的,实施部门应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5.制证与送达。对准予登记的,制作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加盖实施部门印章,通过到窗口自取、自助打印或邮寄的方式,将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送达申请人。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当地行政服务中心现场提出书面申请,根据要求提交申请材料。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及上传其他申请材料的,视为无效申请。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核验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并且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当场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审查。实施部门在收到受理申请后,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审核意见。
4.决定。经审查,对审批通过的,实施部门应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对审批不通过的,实施部门应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5.制证与送达。对准予登记的,制作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加盖实施部门印章,通过到窗口自取、自助打印或邮寄的方式,将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送达申请人。

1

收件

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4查验登记范围是否属于登记中心职责范围内。
2

审查

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证明;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1、审查申请材料的齐全性,格式的规范性;2、审查申请人与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性;3、审查申请登记的客体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客体一致性;4、审查申请登记的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的权利是否冲突(即是否存在限制登记的情形)。
3

决定

确认登记事项无误后,将登记事项记载在不动产登记簿上,并注销不动产权证书。

对比以下内容:1、不动产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是否与申请材料一致;2、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是否与申请材料一致;3、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是否 与申请材料一致。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6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免提交
  •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已关联电子证照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免提交
  • 4
    集体土地所有权灭失材料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 5
    集体土地灭失的,提交证实土地灭失的材料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免提交
  • 6
    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书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免提交

窗口办理

综合窗口1号

  • 办理地点:

    德庆县高良镇人民政府综合服务中心大楼

  • 中心电话:

    0758-7393523

  • 办公时间: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工作日)

  • 位置指引:

    乘坐公共汽车到高良镇,过高良桥往前200米,(路口有块高良镇府牌匾)往右转,直入200米到达高良镇综合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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