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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依规定办理备案;未依规定办理注销手续;未依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行政处罚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对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依规定办理备案;未依规定办理注销手续;未依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行政处罚
日常用语
法定办结时限
无   
业务系统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部令第166号)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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