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企业法人 | ||
---|---|---|---|
可办理具体条件 |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 三十八条规定的标准工时制度的,经企业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
办理流程
受理
1.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4.许可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决定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决定。如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时间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从补齐之日起计算。
送达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9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
1企业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原件:2 | 复印件:0 | 纸质
-
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实施方案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3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员工名册及员工签名表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4收件回执(提交材料清单)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5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实施方案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6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员工名册及员工签名表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7工会会议决议书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
8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公示情况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9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上期实施情况报告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窗口办理
大沥镇黄岐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
-
办理地点:
南海区大沥镇黄岐鄱阳路117号
-
中心电话:
0757-85931622
-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假日除外
-
位置指引:
乘佛281路;佛沥12路;广281路;广81路;广高峰快线50路;广高峰快线78路;桂19路;沥07路;沥19路在福盛花园站下车往渤海路方向前行5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