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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证,含改、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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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新证,含改、扩建)
日常用语
公共场所
预计办理总用时
6 ( 工作日 )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可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地址
是否网上办理
网办地址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审批结果

序号 名称 类型 模板 样例 关联状态
1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 证照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空样).png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PNG 已关联电子证照

特殊程序

类型 实地核查 总时限 40工作日
总时限说明 查看说明
特殊程序说明 实地核查40个工作日。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可办理具体条件 按照《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全面推行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通知》各类公共场所《许可告知承诺书》中所列的“法定条件”执行。

办理流程

1

收件

申请人向政务服务中心递交申请材料,政务服务中心接收申请人的行政审批申请后,如果不能当场进行审核与作出受理决定的,应进行登记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若可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的,则进入到下一办理环节。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2

受理

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实施机关应予以受理,申请不被受理的,实施机关应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

依据申请材料形式标准和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3

审查

全部符合审批条件的,审核人作出符合的结论。对有部分或全部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作出不符合的结论,同时提出具体理由,并将审核结论告知申请人。

审核方式采用书面审核和现场审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书面审核主要审核审批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书面审核合格后由实施机关派出至少两名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核,如需整改的,申请人应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整改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限),并向行政服务大厅提交整改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4

决定

根据审查人的审查结论作出通过或不通过的行政审批决定。

根据审查人的审查结论作出通过或不通过的行政审批决定。
5

制证

审查结论作出通过的制作证件。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人可以按照约定方式通过邮寄(邮寄费用自付)、自行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等方式领取结果。
6

送达

决定不通过以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领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通过后以短信方式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可以按照约定方式通过邮寄(邮寄费用自付)、自行领取、委托他人领取等方式领取结果。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12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窗口办理

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办理地点:

    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环城南路5号坂田国际中心A栋一楼便民服务中心

  • 中心电话:

    0755-89586187

  •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

  • 位置指引:

    "坂田国际中心公交站下,途经线路:M271路、M363路、982路、B688路等; 环城路路口公交站下,途经线路:M417路、M137路、M547路、M398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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