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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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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处
日常用语
山林纠纷
预计办理总用时
132 ( 工作日 )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可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地址
是否网上办理
网办地址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审批结果

序号 名称 类型 模板 样例 关联状态
1 行政裁决书 其他 行政裁决书.doc 行政裁决书.doc 无电子证照
2 不予受理通知书 其他 不予受理决定书.doc 不予受理决定书.doc 无电子证照
3 调解协议书 其他 调解协议书.doc 调解协议书.doc 无电子证照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自然人,其他组织
可办理具体条件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十五条 申请处理林权争议的,申请人应当向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提交《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二)争议的现状,包括争议面积、林木蓄积,争议地所在的行政区域位置、四至和附图; (三)争议的事由,包括发生争议的时间、原因;
(四)当事人的协商意见。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权争议处理机构统一印制。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
2.初审(第29条):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在30日之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3.不受理、不受理(第29、31条):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由调处机构起草《林权争议不予受理决定书》,报送人民政府批准,加盖“人民政府“印章,并送达申请人。不予受理决定书应阐述不予受理理由。
4.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第29条):申请人不服《林权争议不予受理决定书》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符合、受理(第29条):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调处机构应当填写《林权争议受理呈批表》,经批准后立案受理,并出具加盖”人民政府林权争议调处专门章“的《林权争议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4.审查:向被申请人发送申请书副本后,被申请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提交证据资料,被申请人逾期不提交证据资料,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5、调查取证、现场勘验。
6.行政调解期限6个月,自被申请人提交答复之日起算:调处机构应当在自被申请人提交答复之日起起6个月内,在开展一系列调查取证工作,充分了解掌握案情的基础上,提出调解方案,组织各方事人协商解决争议。
7.案情复杂可延长6个月的调解期(第35条):案情复杂,不利于按时作出处理决定,但仍有可能通过协议协商争议解决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的调解期限,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延期理由。延长的期限为自调解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8.终止、中止、撤回:对受理的案件,在调处期间发生中止/终止情形的,由调处机构出具加盖”人民政府林权争议调处专门章:的《中止/终止林权争议调处通知书》,并送达当时人。对受理的案件,申请人有权提出撤回已受理正在调处的林权争议事项,调处机构准许申请人撤回的请求,向申请人发出《准许撤回林权争议调处申请的通知》,并抄送争议双方,结束调解。。
9.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协商不成,6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书》,案情复杂,可以延长6个月作出《处理决定书》。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时,30日内可向上级主管部门、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窗口办理流程:
申请、审查、受理、调查、调解、行政裁决,送达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6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窗口办理

西联镇公共服务站林业服务窗口

  • 办理地点:

    武江区沐溪大道15号西联镇人民政府办公楼一楼大厅

  • 中心电话:

    0751-8732980

  •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

  • 位置指引:

    乘坐公交车3路,8路车,10路车,15路车,19路车,25路车,29路车,31路车,40路车到粤北二院公交车站下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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