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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及租赁补贴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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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及租赁补贴发放
日常用语
预计办理总用时
91 ( 工作日 )
到办事现场次数
1
可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地址
是否网上办理
网办地址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自然人
可办理具体条件 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申请家庭应当推举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应当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年满30周岁的单身申请人可独立申请;年满16周岁的孤儿,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也可以独立申请。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应当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1.申请人配偶及未年满18周岁子女非本市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2.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二)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三)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或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下同);租住的直管房住宅、单位公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家庭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建筑面积超过9平方米不足15平方米的,只能申请住房租赁补贴。(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未享受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等购房优惠政策。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受理:申请人登录指定网站线上申请。选择领取住房租赁补贴或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申报收入、财产、住房以及婚姻状况等基本情况,并签订履行住房保障权利义务承诺书。申请人应当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初审: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规定进行初审。经初审通过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将审核意见提交区住房保障部门,同时将申请家庭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推送至民政部门(核对机构),由其对申请家庭的收入财产进行核对。经初审不通过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家庭对初审结果有异议的,可按规定提出异议申诉。
3.复审:区民政部门根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向区住房保障部门出具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具体金额的审核结果;区住房保障部门核查申请家庭的住房困难情况,并汇总区民政部门意见后,出具是否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复审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家庭对复审结果有异议的,可按规定提出异议申诉。
4.公示:区住房保障部门将复审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情况,提交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网站进行公示,并在申请人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办公场所同步公示,公示时间为20日。
5.异议复核: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异议。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完成调查核实,出具异议复核意见。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公告:经公示无异议或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申请家庭名单提交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网站进行公告。申请人可根据短信提示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审核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受理: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服务窗口线下申请。选择领取住房租赁补贴或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申报收入、财产、住房以及婚姻状况等基本情况,并签订履行住房保障权利义务承诺书。申请人应当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初审: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规定进行初审。经初审通过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将审核意见提交区住房保障部门,同时将申请家庭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推送至民政部门(核对机构),由其对申请家庭的收入财产进行核对。经初审不通过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家庭对初审结果有异议的,可按规定提出异议申诉。
3.复审:区民政部门根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向区住房保障部门出具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具体金额的审核结果;区住房保障部门核查申请家庭的住房困难情况,并汇总区民政部门意见后,出具是否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复审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家庭对复审结果有异议的,可按规定提出异议申诉。
4.公示:区住房保障部门将复审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情况,提交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网站进行公示,并在申请人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办公场所同步公示,公示时间为20日。
5.异议复核: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异议。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完成调查核实,出具异议复核意见。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公告:经公示无异议或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申请家庭名单提交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网站进行公告。申请人可根据短信提示到窗口领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1

收件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除不可抗力外,自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申请人未按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三)申请材料齐全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受理后录入住房保障管理系统;(四)不予受理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递交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除不可抗力外,自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申请人未按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三)申请材料齐全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受理后录入住房保障管理系统;(四)不予受理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2

受理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除不可抗力外,自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申请人未按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三)申请材料齐全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受理后录入住房保障管理系统;(四)不予受理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递交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除不可抗力外,自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申请人未按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三)申请材料齐全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受理后录入住房保障管理系统;(四)不予受理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3

审查

1.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户籍、家庭人员结构、婚育状况等进行初审并在申请受理所在地公示。
2.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对申请对象家庭住房困难情况进行核查;区民政部门负责对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审查核实,并将审核意见书面反馈区住房保障部门。

1.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户籍、家庭人员结构、婚育状况等进行初审并在申请受理所在地公示。
1.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户籍、家庭人员结构、婚育状况等进行初审并在申请受理所在地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0日。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实名举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经初审不通过或公示异议核实成立的,应于2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提交区住房保障部门及民政部门审核。 2.区住房保障部门应会同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对象信息和初审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其中,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对申请对象家庭住房困难情况进行核查;区民政部门负责对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审查核实,并将审核意见书面反馈区住房保障部门。区住房保障部门应自收到民政部门审核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合格的申请家庭情况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不合格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于2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

决定

区住房保障部门将复核合格的申请对象情况在市政府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0日。

区住房保障部门将复核合格的申请对象情况在市政府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0日。
5

制证

资格审核结果告知书

窗口领取、上门送达、邮寄送达
6

送达

将资格审核结果告知申请家庭。

窗口领取、上门送达、邮寄送达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34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 1
    广州市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原件:1  | 复印件:0  | 电子化
  • 2
    居民户口簿 已关联电子证照
    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免提交
  • 3
    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申报表
    原件:1  | 复印件:0  | 电子化
  • 4
    居民身份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
    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免提交
  • 5
    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原件:1  | 复印件:0  | 电子化
  • 6
    婚姻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
    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免提交
  • 7
    住房证明
    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 8
    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
    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免提交
  • 9
    户籍迁出本市户籍的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免提交
  • 10
    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
    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 11
    广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
    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免提交
  • 12
    计划生育困难家庭证明
    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 13
    孤儿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
    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免提交
  • 14
    广州市福利机构成年孤儿社会安置申请表
    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 15
    《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与本市养老护理机构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
    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 16
    已腾退承租侨房的证明
    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
  • 17
    转业、复员及其他退役军人证件
    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
  • 18
    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银行账户
    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
  • 19
    烈士遗属 已关联电子证照
    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
    免提交
  • 20
    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或离职人员证明材料
    原件:0  | 复印件:0  | 电子化
  • 21
    居住国有“僵尸企业”无法出售存量公房的职工证明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 22
    家庭财产证明
    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 23
    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
    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免提交
  • 24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
    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免提交
  • 25
    支出型困难家庭证
    原件:0  | 复印件:1  | 电子化
    免提交
  • 26
    消防救援人员证件或证明
    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 27
    有未成年子女的三孩家庭证明
    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
  • 28
    广州市工会特困职工证
    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免提交
  • 29
    现役军人证件
    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
  • 30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证明
    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
  • 31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证件或证明
    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 32
    区以上各级政府评定的见义勇为人员证明
    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 33
    市以上各级政府标准的劳动模范
    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 34
    孤寡老人证明
    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窗口办理

花东镇政务服务综合受理窗口(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

  • 办理地点:

    广州市花都区花都大道东南5号花东派出所西侧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一楼(综合窗口)

  • 中心电话:

    020-86761555

  • 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 -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位置指引:

    乘坐花16、花84、花85到(花东派出所站)再步行100米左右到达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一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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