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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申请审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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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公租房申请审核登记
日常用语
公租房申请
预计办理总用时
108 ( 工作日 )
到办事现场次数
1
可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地址
是否网上办理
网办地址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自然人
可办理具体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受理:申请人登录指定网站线上申请。选择领取住房租赁补贴或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申报收入、财产、住房以及婚姻状况等基本情况,并签订履行住房保障权利义务承诺书。申请人应当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初审: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规定进行初审。经初审通过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将审核意见提交区住房保障部门,同时将申请家庭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推送至民政部门(核对机构),由其对申请家庭的收入财产进行核对。经初审不通过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家庭对初审结果有异议的,可按规定提出异议申诉。
3.复审:区民政部门根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向区住房保障部门出具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具体金额的审核结果;区住房保障部门核查申请家庭的住房困难情况,并汇总区民政部门意见后,出具是否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复审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家庭对复审结果有异议的,可按规定提出异议申诉。
4.公示:区住房保障部门将复审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情况,提交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网站进行公示,并在申请人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办公场所同步公示,公示时间为20日。
5.异议复核: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异议。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完成调查核实,出具异议复核意见。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公告:经公示无异议或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申请家庭名单提交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网站进行公告。申请人可根据短信提示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审核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受理: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线下申请。选择领取住房租赁补贴或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申报收入、财产、住房以及婚姻状况等基本情况,并签订履行住房保障权利义务承诺书。申请人应当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初审: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规定进行初审。经初审通过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将审核意见提交区住房保障部门,同时将申请家庭的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推送至民政部门(核对机构),由其对申请家庭的收入财产进行核对。经初审不通过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家庭对初审结果有异议的,可按规定提出异议申诉。
3.复审:区民政部门根据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向区住房保障部门出具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具体金额的审核结果;区住房保障部门核查申请家庭的住房困难情况,并汇总区民政部门意见后,出具是否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复审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家庭对复审结果有异议的,可按规定提出异议申诉。
4.公示:区住房保障部门将复审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情况,提交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网站进行公示,并在申请人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办公场所同步公示,公示时间为20日。
5.异议复核: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出异议。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完成调查核实,出具异议复核意见。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公告:经公示无异议或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申请家庭名单提交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网站进行公告。申请人可根据短信提示到窗口领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1

受理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除不可抗力外,自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申请人未按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三)申请材料齐全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受理后录入住房保障管理系统;(四)不予受理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递交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除不可抗力外,自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申请人未按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三)申请材料齐全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受理后录入住房保障管理系统;(四)不予受理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2

审查

办理结果:1.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户籍、家庭人员结构、婚育状况等进行初审并在申请受理所在地公示。
2.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对申请对象家庭住房困难情况进行核查;区民政部门负责对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审查核实,并将审核意见书面反馈区住房保障部门。

1.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户籍、家庭人员结构、婚育状况等进行初审并在申请受理所在地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0日。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实名举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经初审不通过或公示异议核实成立的,应于2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将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提交区住房保障部门及民政部门审核。 2.区住房保障部门应会同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对象信息和初审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其中,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对申请对象家庭住房困难情况进行核查;区民政部门负责对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审查核实,并将审核意见书面反馈区住房保障部门。区住房保障部门应自收到民政部门审核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合格的申请家庭情况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不合格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于2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

决定

办理结果:市住房保障部门将复核合格的申请对象情况在市政府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0日。

市住房保障部门将复核合格的申请对象情况在市政府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0日。
4

送达

将资格审核结果告知申请家庭。

窗口领取、上门送达、邮寄送达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2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窗口办理

大龙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 办理地点:

    广州市番禺区亚运大道550号番禺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大龙街道便民服务中心C29-C38号窗口

  • 中心电话:

    020-39269831

  •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2:00,13: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 位置指引:

    (一)短线:番微公交3路(区政府西门(会议中心站)—新政务服务中心—东湖洲花园站);专线:番微公交5路(区政府西门—区政府东门—新政务服务中心)。 (二)途径新政务中心公交线路(27条):番1路、番6路、番10路、番16路、番19路、番26路、番29路、番51B路、番68路、番93路、番99路、番100路、番103路、番126路、番140路、番148路、番149路、番151B路、番153路、番160路、番161路、番162路,301路,广番97路、广番97短线,南沙54路、南沙66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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