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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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业主委员会备案通知书 | 其他 | 业委会备案通知书.doc | 业委会备案通知书.doc | 无电子证照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社会组织法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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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业主大会的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三)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 |
办理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业主委员会到各镇街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相关信息和材料)2.受理(窗口接收材料,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后,予以受理;如不符合条件或材料缺失的,将退回申请人重新修改及提交材料) 3.审核(初审,对材料符合的进行审核) 4.审批(行政决定,印制批复文件) 5.出件(结束审批,申请人领取业主委员会备案回执)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产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1.申请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2.申请不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制证
发出业主委员会备案回执。
送达
发出业主委员会备案回执。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2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窗口办理
九佛街政务服务中心1号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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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广州市黄埔区九佛街凤凰五路40号九佛街道办事处1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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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20-61096853、020-61096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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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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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公交线路:乘坐343A到凤凰四路站下,走约500米;地铁线路:14号支线(知识城线)到新南站C出口,步行100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