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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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以下参保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在我省申领遗属待遇: (一)已在我省按月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 (二)未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在2011年7月1日(含当日)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最后参保地在广东省。遗属未在工伤保险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未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领取丧葬补助金。 |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第一步:参保人家属登录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递交材料;
第二步:工作人员初审申请材料,确认待遇申领条件;
第三步:工作人员复审申请材料,确认待遇申领条件;
第四步:若不符合条件,事项终止并告知参保人。若符合条件,系统办结,完成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死亡待遇申领业务办理。
窗口办理流程:
第一步:申请,参保人家属或参保单位带齐相关材料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死亡待遇申领业务;个人申请的,到海珠区各街道便民服务中心业务窗口办理;单位申请的,到海珠区社保中心业务大厅窗口办理。
第二步:受理,窗口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开具《受理回执》,不符合条件的不予以受理。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第三步:审核,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办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死亡待遇申领业务。不符合条件的,告知参保人退回申请材料;
第四步:办理结果,完成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死亡待遇申领业务的办理。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经办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2.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3.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4.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1.符合业务办理条件的,完成初审,提交复审;2.不符合业务办理条件的,终止该业务。
决定
1.符合业务办理条件的,完成复审、二级审批,办结该业务;2.经复审发现不符合业务办理条件的,终止该业务。
送达
1.符合办理条件的,办结业务;2.不符合办理条件的,终止业务。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10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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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报表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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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参保人已激活金融账户功能的社会保障卡(参保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无法使用的,可提供参保人本人的其他银行账户)。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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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无法提供参保人的社会保障卡或其他银行账户的,应提供申领待遇遗属的社会保障卡等。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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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代为领取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授权委托书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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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广东省社会保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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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申领死亡待遇遗属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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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在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具有视同缴费权益且未核定视同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应先按照《审核历史信息业务办事指南》提供资料申报审核视同缴费年限。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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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个人委托书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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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申领待遇的遗属与参保人的亲属关系材料。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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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遗属待遇申领表》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窗口办理
沙园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劳动保障业务综合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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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沙园大街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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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20-84379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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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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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公交:乘坐9路,10路,16路,31路,75路,79路,121A路,220路,243路,288A路,288号路,303路,487路,489路,780路,811路,813路,963路,B21路,995路到沙园站下车,往北方向前行至50米路口右转,走150米到达;地铁:乘坐地铁至8号线沙园站从C出口出站,往南方向直行300米第二个路口左转,走150米到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