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自然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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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窗口办理流程:
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除不可抗力外,自告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申请人未按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三)申请材料齐全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受理后录入住房保障管理系统;(四)不予受理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审查
1.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户籍、家庭人员结构、婚育状况等进行初审并在申请受理所在地公示。
2.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对申请对象家庭住房困难情况进行核查;区民政部门负责对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审查核实,并将审核意见书面反馈区住房保障部门。
2.区住房保障部门应会同民政部门自收到申请对象信息和初审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其中,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对申请对象家庭住房困难情况进行核查;区民政部门负责对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审查核实,并将审核意见书面反馈区住房保障部门。区住房保障部门应自收到民政部门审核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合格的申请家庭情况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不合格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于2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决定
市住房保障部门将复核合格的申请对象情况在市政府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0日。
送达
将资格审核结果告知申请家庭。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4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窗口办理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中南街道办事处四楼403室(公共服务办公室公租房)综合受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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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荔湾区中南街道花地大道南496号四楼403室(公共服务办公室)综合受理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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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20-81505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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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8:00 (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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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公交:可乘坐19、275、525、商务4、佛232路公交车到花地大道南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