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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情况变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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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家庭情况变动审查
日常用语
预计办理总用时
46 ( 工作日 )
到办事现场次数
1
可办理方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地址
是否网上办理
网办地址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自然人
可办理具体条件 住房保障期间,保障对象因家庭收入、资产、住房、人员结构和婚育状况等变化影响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和标准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1个月内如实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申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住房保障部门及区民政部门应按程序审核,并将审核情况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经审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按对应的保障标准调整住房租赁补贴或改签租赁合同;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登陆http://wsbs.gzonline.gov.cn/vuezxsb/offerSteps/selfDetection?serviceCode=11440100007482612P3442100000040,799368a274f2ca41483883bb4649ab5f查询相关信息。

窗口办理流程:
1.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及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在保障期间因家庭收入、资产、住房、人员机构和婚育状况等发生变化的,需向户籍所在地街道提交资料,进行资格期满审查;
2.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受理申请。
3.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调查核实。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情况变更申报审批表》上填写审核意见,经办人、复核人签名确认并加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公章后,将期满审查资料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复核。
4.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区民政部门复核。复核符合保障条件的,应核定其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或分档租金缴交标准,并通过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将保障对象期满审查信息及复核意见报市住房保障部门批准。经复核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 5.市住房保障部门公示和批准。经复核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其保障资格;经复核符合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市住房保障部门将复核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对象情况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日。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市住房保障部门书面提出,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调查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取消其保障资格,并自取消资格之日起20日内书面告知保障对象并说明理由。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批准申请人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并向保障对象出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期满审查结果通知书》。

1

受理

1.申请对象提交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街道办事处按规定受理申请,并向申请对象出具受理回执。2.申请对象提交的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对象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不予受理的,向申请对象出具不予受理回执,并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1.核实申请对象是否符合申请变更条件。2.核对申请对象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和符合要求。
2

审查

街道办事处出具初审意见、区住房保障部门出具复核意见,报市住房保障办审批(转入决定步骤)

1.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受理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对保障对象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初审后,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在变更申报表填写初审意见,经办人、复核人确认并加盖公章后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复核。2.区住房保障部门收到初审资料后,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情况的复核:(1)是否在本市拥有自有产权住房,是否承租直管房或单位自管房;拥有自有产权住房面积或承租直管房、单位自管房的建筑面积是否超过规定标准;(2)是否享受过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购房优惠政策。区住房保障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申请对象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自发现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对象出具《补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有关资料通知书》,并通过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发给申请对象。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督促申请对象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补正材料,并自收到申请对象补正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递交给区住房保障部门。除不可抗力外,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补正材料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区住房保障部门完成复核后报送市住房保障办审批。3.如申主对象变更的事项按规定需要进行经济核对的,区住房保障部门需会同区民政部门复核。核对机构应当自受理核对委托后 15 个工作日内,根据相关规定对申请对象的收入、资产(本市自有产权住房除外)情况进行核对,并将核对结果反馈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由其告知申请对象。申请对象对核对结果有异议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申请复核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书面委托核对机构进行复核并书面告知区住房保障部门,暂时中止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审核,核对机构应在受理复核委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家庭经济状况复核,复核时间不计入审核工作时限。区民政部门自收到最终核对结果后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对象的收入、资产情况是否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向区住房保障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确认。核对机构在核对过程中,发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按《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广州市居民 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除不可抗力外, 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补正材料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区住房保障部门应自收到区民政部门审核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报送市住房保障办审批。
3

决定

1.符合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2.不符合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

复核审查阶段提出的审核意见。
4

送达

将资格审核结果告知申请家庭。

窗口领取、上门送达、邮寄送达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10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 1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情况变更申报审批表
    原件:1  | 复印件:0  | 电子化
  • 2
    租赁合同
    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 3
    住房证明
    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 4
    家庭变更人员资料
    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 5
    收入证明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6
    申请人户口簿
    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 7
    《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残疾军人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
    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
  • 8
    婚姻证明
    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 9
    身份证复印件
    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 10
    银行账号
    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窗口办理

广州市荔湾区海龙街道公共服务办403室业务专窗

  • 办理地点:

    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88号海龙街道公共服务办403室业务专窗

  • 中心电话:

    020-81411089

  •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4:00-18: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 位置指引:

    公交:207、838、962路增南路口站、962、990、广412路龙溪大道中站;地铁:菊树地铁站D出口走约10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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