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自然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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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住房保障期间,保障对象因家庭收入、资产、住房、人员结构和婚育状况等变化影响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和标准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1个月内如实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申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住房保障部门及区民政部门应按程序审核,并将审核情况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经审核,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按对应的保障标准调整住房租赁补贴或改签租赁合同;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登陆http://wsbs.gzonline.gov.cn/vuezxsb/offerSteps/selfDetection?serviceCode=11440100007482612P3442100000040,799368a274f2ca41483883bb4649ab5f查询相关信息。
窗口办理流程:
1.领取住房租赁补贴及承租政府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在保障期间因家庭收入、资产、住房、人员机构和婚育状况等发生变化的,需向户籍所在地街道提交资料,进行资格期满审查;
2.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受理申请。
3.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调查核实。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情况变更申报审批表》上填写审核意见,经办人、复核人签名确认并加盖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公章后,将期满审查资料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复核。
4.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区民政部门复核。复核符合保障条件的,应核定其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标准或分档租金缴交标准,并通过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将保障对象期满审查信息及复核意见报市住房保障部门批准。经复核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 5.市住房保障部门公示和批准。经复核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其保障资格;经复核符合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市住房保障部门将复核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对象情况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日。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市住房保障部门书面提出,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民政部门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调查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取消其保障资格,并自取消资格之日起20日内书面告知保障对象并说明理由。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批准申请人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并向保障对象出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期满审查结果通知书》。
受理
1.申请对象提交资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街道办事处按规定受理申请,并向申请对象出具受理回执。2.申请对象提交的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对象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不予受理的,向申请对象出具不予受理回执,并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审查
街道办事处出具初审意见、区住房保障部门出具复核意见,报市住房保障办审批(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1.符合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2.不符合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
送达
将资格审核结果告知申请家庭。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10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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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情况变更申报审批表原件:1 | 复印件:0 | 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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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租赁合同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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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住房证明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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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家庭变更人员资料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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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收入证明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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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申请人户口簿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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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广州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登记证》、《残疾军人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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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婚姻证明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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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身份证复印件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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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银行账号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窗口办理
广州市荔湾区海龙街道公共服务办403室业务专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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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88号海龙街道公共服务办403室业务专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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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20-81411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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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9:00-12:00 下午:14:00-18:00 (国家法定节假日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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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公交:207、838、962路增南路口站、962、990、广412路龙溪大道中站;地铁:菊树地铁站D出口走约100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