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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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办理流程。 2.审查和决定责任:根据申请材料,当场审核职工信息,信息相符应予以受理并当场办结,信息不符的,应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因。 |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选择同城转移业务→录入办理资料 → 系统后台审核 → 办结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人携带申请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楼办事大厅、各县(区)管理部服务窗口或各归集业务承办银行网点申请办理。
2、受理:承办工作人员当场检查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给予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核:承办工作人员确认资料齐全无误后,将资料扫描归档,并将信息录入归集系统
4、办结:审核通过,承办工作人员告知办理结果,并打印《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办理回执单》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1.申请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2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窗口办理
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办事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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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惠州市惠城区三新北路31号1楼归集办事大厅4-11号归集业务服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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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752-12329/0752-273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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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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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乘坐11路、39路、L1B路在市人社局站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