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
| 惠州市气象局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告知承诺情形))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
日常用语
防雷装置设计核准
预计办理总用时
1
(
工作日
)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可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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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 | 证照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新】.docx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新】——样本.docx | 已关联电子证照 |
特殊程序
类型 | 书面核查,专家评审,技术审查,其他/其他审查方式 | 总时限 | 8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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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时限说明 | 查看说明 | ||
特殊程序说明 | 委托技术评价机构进行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8个工作日,进行挂起后暂停计时,特殊流程不计入承诺时限。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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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 1、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场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需要进行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 2、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含有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附属工程; 3、设计单位具备相应建设、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工程设计资质; 4、设计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及其他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5、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雷电防护装置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注:告知承诺情形除了满足以上全部条件,还需满足以下条件才可以提出申请: 雷电防护设计文件由申请单位自主或委托中介服务(审图)机构依据规范进行技术评价。(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结论应当包含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
办理流程
1
收件
窗口办理:申请人向惠州市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人需先登录“广东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项目登记,完成项目申报,获取项目代码。该项目代码作为项目申报的必要内容。) 网上办理:申请单位通过广东政务服务网或惠州市气象局官网提出申请,提交电子申请材料。(申请单位需先到“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报项目代码,该项目代码作为项目申报的必填内容)
符合审批条件的,批准人作出予以许可决定,出具《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不予通过的,批准人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2
受理
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受理回执》;申请事项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材料或当场改正。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受理通知书》、《收件凭证》;申请事项依法不符合受理条件或不属于我局审批范围,不予受理;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或当场改正。
3
审查
审查人员根据技术评价机构的意见,对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技术审查进入特殊流程,不算入审批时限)
技术评价机构对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图纸及其设计说明进行审查,设计是否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及其他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技术审查进入特殊流程,不算入审批时限)
4
决定
复核审查步骤阶段提出的初步意见。
符合审批条件的,批准人作出予以许可决定,出具《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不予通过的,批准人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5
制证
作出许可决定的,出具《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1、 部门人员把办理结果送达出证窗口; 2、部门人员通过快递将办理结果送达至申请人或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6
送达
申请人领证并对此次服务做出评价。
1、 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2、工作人员通过快递将办理结果送达至申请人或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领取办理结果。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2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窗口办理
惠州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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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三新北路31号市民服务中心1号楼一楼综合服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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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752-2898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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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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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可乘坐公交线路11路、39路、L1B路在市人社局站下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