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自然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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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失业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已经办理失业登记的,可通过“粤省事”微信小程序、“电子社保卡”微信或支付宝小程序、“广东人社”手机APP、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网址https://ggfw.gdhrss.gov.cn)、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si.12333.gov.cn)、“掌上12333”手机APP办理,申请人选择以上任一申领渠道进行申领,填写申请信息并提交申请;
2、经办机构审核申请人提交资料;
3、符合办理条件的在业务系统办理,不符合的退回并标注退回原因,并反馈至申请人。
窗口办理流程:
1、已经办理失业登记的申请人凭社保卡或身份证到茂名市行政服务中心东区4-10号社保窗口/各区(县级市)社保经办机构(行政服务中心)社保窗口提交申请;
2、窗口工作人员受理材料;
3、社保经办机构对材料进行审核;
4、办结后将经办情况反馈给申请人。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复审步骤。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二级审核步骤。
决定
1.申请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4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窗口办理
茂南区行政服务中心社保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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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茂名市茂南大道东72号富城御园二楼茂南区行政服务中心46-49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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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668-2155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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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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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乘坐309路公交车到后岭公交车站下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