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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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 | 其他 | 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docx | 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样表).docx | 无电子证照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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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级达到相应的等级、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要求终结工伤保险关系的,可以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一)由参保单位或个人通过网上申办,填写申报信息,并上传相关影像资料。
(二)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根据提供的资料,将及时对申办业务进行审核。参保单位或个人可通过网上查询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一)前台受理工作人员接到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将当场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检查。对已参加江门市工伤保险,且申请材料完整的,应当场受理,发给《受理回执》。
(二)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因工受伤时该人员未参加江门市工伤保险的(先行支付除外);
2、因工受伤时单位未缴交工伤保险费的;
3、未取得《工伤认定决定书》的;
4、申请资料不完整的。
(三)后台在收到前台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材料后,经办人应在1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并核定其各项待遇。如果发现前台受理的资料不完整或不真实的应及时退回前台通知补正资料,待资料补充完整真实后再重新启动工伤待遇审理程序。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1.申请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制证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6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窗口办理
台山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三楼63-64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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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广东省江门市台山市台城街道德政路58号台山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三楼东侧63-64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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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750-5619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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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正常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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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乘坐802、806路公交车,至行政服务中心站下车,步行100米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