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自然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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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职工、失业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地区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保险关系应从原参保地转移到新参保地。失业保险关系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且户籍在本省 行政区域内、统筹地区外的失业人员,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应从统筹地区社转移到户籍所在地。 |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网上下载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打印
2.前往转入地办理转入手续。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2.受理;3审核;4.办结。(具体以各市经办单位为准)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规定时间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规定时间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1.申请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制证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5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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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佛山市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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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凭证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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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参保人居民身份证或佛山市社会保障卡、参保人户口簿(港澳台居民提供港澳台通行证及居住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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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代办的提供代办人居民身份证或佛山市社会保障卡(港澳台居民提供居住证)及委托书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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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处理社保关系转移年限重复问题申请书(省外失业保险转入申请时提供)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窗口办理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服务大厅3、4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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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佛山市禅城区同济西路七号1号楼一楼大厅3、4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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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757-123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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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正常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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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可乘坐152、163等公交车,在“劳动局”站下车
可乘坐广佛地铁,在“同济路站”下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