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自然人,企业法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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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参加我省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管理人员或社申人员,尚未核定历史信息的,可在达到退休年龄前两个月(含当月)向最后参保地申请核定历史信息。 (深圳市)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在本市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一)按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确定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为本市;(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三)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十五年。 |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第一步:网上递交资料;第二步:受理初审;第三步: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受理业务并出具回执;第四步:复审资料;第五步:予以办理
窗口办理流程:
第一步:现场递交资料;第二步:受理初审;第三步:资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受理业务并出具 回执;第四步:复审资料;第五步:予以办理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规定时间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规定时间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1.申请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制证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4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窗口办理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服务大厅3、4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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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佛山市禅城区同济西路七号1号楼一楼大厅3、4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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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757-123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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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正常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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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可乘坐152、163等公交车,在“劳动局”站下车
可乘坐广佛地铁,在“同济路站”下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