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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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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转移登记)
日常用语
预计办理总用时
1 ( 工作日 )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可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地址
是否网上办理
网办地址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审批结果

序号 名称 类型 模板 样例 关联状态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证照 证书证明.jpg 证书证明.jpg 已关联电子证照

特殊程序

类型 其他/其他审查方式 总时限 90工作日
总时限说明
特殊程序说明 .不动产继承登记(非公证)公告(90个工作日),公告期间不计入办结时限。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可办理具体条件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的; 2.申请主体明确,与提交的身份证明指向的主体一致;
3.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申请材料与登记事项一致; 4.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或“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官网”选择对应的业务进入网上申办通道,上传申请材料(含电子签章材料、共享获取材料、材料原件电子影像等),线上提交登记申请,系统自动生成网上申办编号。
2、登记部门进行审核,审核通过,无纸质材料的,直接核准登记并登簿,有纸质材料的,系统通知现场核验或邮递申请材料;审核未通过,通知申请人补正材料,材料补正后,继续审核;
3、有纸质材料的,申请人邮寄申请材料或现场交验材料(无纸质材料的忽略此步骤)。
4、无纸质材料的,登记部门直接核准登记并登簿,并通知申请人缴纳登记费。有纸质材料的核验材料原件,核验未通过,通知申请人补正,无法补正的,线上反馈不予受理回执;核验通过,核准登记并登簿,并通知申请人缴纳登记费;
5、申请人自助扫码缴纳登记费后,选择纸质证书的,权利人自行到自助打证机打证或到窗口领证,或由登记部门按权利人要求邮寄送证;选择电子证书的,登记部门自动核发电子权证

窗口办理流程:
1、登记申请受理。申请人直接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叫号申请办理登记,符合受理条件的,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受理登记申请并出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或不予受理的原因。申请人也可先行网上预约(登录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官网或“珠海不动产”微信公众号),在预约时间到登记机构现场申请办理登记。(即时办理)
2、审核登簿发证。工作人员经审查符合登记条件,核准登记并登簿,同时进行打证。申请人自助扫码缴纳不动产登记费后,可直接到窗口领证;颁发电子证书的,交费后,申请人可立即查询或下载电子权利证书。选择纸质证书邮寄送达的,系统在确认申请人缴费完成后,当日邮寄送证。(办理时限:单位、法人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10个工作日,一般不动产登记3个工作,抵押登记业务1个工作。)
3、办结后纸质材料按要求归档。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16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 1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已关联电子证照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免提交
  • 3
    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免提交
  • 4
    国有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免提交
  • 5
    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6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免提交
  • 7
    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的,应提交所有继承人的身份证明、亲属关系、放弃继承或继承协议等材料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遗嘱、赠与协议等材料。 已关联电子证照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免提交
  • 8
    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 9
    法人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免提交
  • 10
    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共有份额转移协议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 11
    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有权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权籍调查表、宗地图等权籍调查成果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免提交
  • 12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免提交
  • 13
    申请划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免提交
  • 14
    转让方属国有集体企业、机关事业单位提交国资或主管部门批准文件;集体资产转让提交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及2/3以上组织成员或代表同意材料;高栏高新工业地转让提交辖区批准材料;公开交易提交成交确认书及委托拍卖函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免提交
  • 15
    共有人转让产权份额,非共有人受让产权的,提交其他共有人放弃优先权材料。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 16
    申请转移登记时,不动产存在异议登记的,提交知悉存在异议登记并自担风险的承诺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窗口办理

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市本级)服务大厅

  • 办理地点:

    珠海市香洲区迎宾北路3333号珠海市民服务中心1号楼三楼不动产登记服务厅1-25号窗口

  • 中心电话:

    0756-3355168

  • 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周三12:00—14:00提供通勤服务,市民服务中心1号楼南楼的一楼自助服务厅提供24小时不动产登记自助查询服务)

  • 位置指引:

    市民服务中心总站——停经9路;市民服务中心北站——停经9、13、16、17、17A、55、B5路;市民广场东站——经停9、55、B10路;市民广场南站停经7、9路;香山驿站——停经13、16、17、17A、55、B5、B6、B10路;自驾车,沿梅华西路或迎宾北路均可达到地下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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