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 | 罗定市卫生健康局
对医疗机构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对医疗机构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日常用语
法定办结时限
90 ( 自然日 )   
业务系统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部门规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2号修改)
第七十九条 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营利为目的;
  (三)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
  (四)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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