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
| 云浮市云安区消防救援大队
对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使用、处置危险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非法携带危险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谎报火警);阻碍特种车辆通行(消防车、消防艇)的;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的处罚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对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使用、处置危险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非法携带危险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谎报火警);阻碍特种车辆通行(消防车、消防艇)的;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的处罚
日常用语
无
法定办结时限
30
(
工作日
)
业务系统
无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使用、处置危险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非法携带危险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谎报火警);阻碍特种车辆通行(消防车、消防艇)的;阻碍执行职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12年修订)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