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 | 惠来县应急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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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延期)
日常用语
预计办理总用时
1 ( 工作日 )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可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地址
是否网上办理
网办地址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审批结果

序号 名称 类型 模板 样例 关联状态
1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证照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模板-副本.pdf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样例-正本.pdf 已关联电子证照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企业法人
可办理具体条件 1)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
  2)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3)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4)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5)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6)申请人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以上1-5条的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7)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以上1-5条要求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a)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
  b)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c)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d)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格;
  e)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 定》、《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扩散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规定。

办理流程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2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 1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 2
    带有储存设施的,须提交安全评价报告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窗口办理

政务中心综合服务区

  • 办理地点:

    惠来县惠城镇南环一路1049号(原县海关检验检疫局办公址一楼)

  • 中心电话:

    0663-6707313

  •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30-12:00,下午2: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位置指引:

    惠来县惠城镇南环一路1049号(原县海关检验检疫局办公址一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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