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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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营业执照 | 证照 | 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本.jpg | 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本.jpg | 无电子证照 |
2 | 登记通知书 | 其他 | 模板-设立登记通知书.docx | 样本-设立登记通知书.docx | 无电子证照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企业法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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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符合申请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3.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4.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5.设立分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批准的,需经相关许可部门批准。 |
办理流程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1.申请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制证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6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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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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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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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报承诺书及申报表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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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信息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使用纸质材料办理登记的,在申请书中粘贴身份证复印件。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信息由分公司隶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申请书中签署确认)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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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免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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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或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窗口办理
漳州市行政服务中心漳州市·潮州市“跨省通办”专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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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漳州市芗城区新华南路86号漳州市·潮州市“跨省通办”专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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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596-2072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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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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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乘车路线:公共汽车K1、A2、3、4、8、11、12、15、16、17、18、20、23、901路到行政服务中心站下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