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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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1.申请登记事项在本不动产登记机构的登记职责范围内的; 2.申请主体明确,与提交的身份证明指向的主体一致; 3.申请材料齐全、形式符合要求,申请材料与登记事项一致; 4.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
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中山市不动产登记政务服务平台提出申请。
2.受理
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予以预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不予受理。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资料到自然资源局预告登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受理人员对实物资料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审查
登记机构窗口工作人员将业务移交后台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并记载于登记簿;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4.领取结果。
前往市自然资源局、市行政服务中心自助打印机自行打印。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中山市市行政服务中心B区B55收件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资料。
2.受理:接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不动产登记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指引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出具《不动产登记受理通知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缮写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证明;审查过程中,发现材料需补正的1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动产登记不予登记告知书》,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4.领取结果:领取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领取方式二选一)
方式一:市自然资源局办证大厅或市行政服务中心自助打证。
方式二:申请人可选择速递代领方式领取,办理流程如下:(如需缴纳工本费及不动产登记费的,由邮政速递进行代缴,投递邮件时向客户收取)a.客户在办证窗口递交办证材料后;b.选择邮政速递代领邮寄,填写一式三份“寄递委托书”;c.证书/审批结果制作完毕后,按客户填写“寄递委托书”的地址进行邮寄。
受理
1.受理凭证
予以受理的,即时制作受理凭证,并交予申请人作为领取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的凭据。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
2.材料补正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 申请材料形式符合要求;
3 申请人与依法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4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与登记原因文件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一致;
5 申请内容与询问记录不冲突;
6 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查
经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应书面通知申请人
②主体一致性审核
③客体一致性审核
④限制登记事项审核
⑤其它审核
决定
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制证
签发电子证照或申请人要求领取纸质证照的,缮印纸质证照。
送达
领证人或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和受理凭证领取证照。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4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窗口办理
中山市自然资源局B54-B55号窗口(预告登记、一手房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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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中山市东区博爱六路22号政务服务中心B54-B55号窗口(预告登记、一手房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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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760-88367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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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至12:00,下午13: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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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可乘坐003/036/091/208/B20/B2/B3路公交在“博览中心”站下车,沿内部路步行约10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