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
|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按台/套办理)
(使用登记:车用气瓶)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按台/套办理)
日常用语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预计办理总用时
1
(
工作日
)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可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
1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 证照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按台套).png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按台套).png | 已关联电子证照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
---|---|---|---|
可办理具体条件 |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 (二)设备状况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
办理流程
1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
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
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
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2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1.该未开放档案内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2.该未开放档案是否涉及《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
2.该未开放档案是否涉及《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
3
决定
1.申请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复核审查步骤阶段提出的初步意见。
4
制证
1.《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2.《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窗口领取、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5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窗口领取、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7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
1特种设备产品合格证(含产品数据表、车用气瓶安全合格证明)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
2机动车登记证书(适用于与机动车固定的车用气瓶)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1 | 复印件:0 | 电子化
-
3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报告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4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
-
5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车用气瓶)原件:1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
6委托书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
7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窗口办理
中山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A02-A08窗口(综合窗口)
-
办理地点:
中山市东区博爱六路22号政务服务中心A区A02-A08窗口
-
中心电话:
0760-89817332
-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位置指引:
可乘坐003、B30、091路公交车在“博览中心”站下车,或乘坐G098、B30、024路公交车在“博览中心南门(远洋城)”站下车,或乘坐035、B10、K16路公交车在“博览中心东”站下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