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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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其他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doc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doc | 无电子证照 |
特殊程序
类型 | 实地核查,书面核查 | 总时限 | 5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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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时限说明 | 查看说明 | ||
特殊程序说明 | 现场勘验,不纳入许可时限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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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1)因建设、装饰、装修、举办活动需要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 2)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对市容市貌和交通不会造成大的影响。 3)对有条件的商业广场、商场门前由宽阔位置的场地,对车辆停放、行人通行、市容市貌和周边居民生活不造成大的影响前提下,占用广场或商场门前空地面积不能超过原场地总面积的40%,直线距离居民区200米以上; 4)临时堆放的物料应当整齐,搭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应保持整洁,不得遮盖路标、街牌,做好相应和围蔽警示标识; 5)涉及中介机构组织的对外招商的各类展销、促销、美食餐饮等商业销售活动的,需先经工商、食药监或质监等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原则上只能在国家法定节假日适当举办活动,占用场地时间严格控制在7天内; 6)除公益性质的宣传活动外,大型宣传、推介、展览、展会等商贸活动,要经区经济和科技促进等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举办活动时间严格控制在1个月内。 7)活动应以静态活动为主,动态活动要严格控制活动时间,只允许在8:30—12:00、14:00—22:00时段开展,其他时段严格禁止; 8)参与活动人数超1000人的,活需经公安等部门审批或备案;活动内容有歌舞性质的,需经文化体育等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批准文号应悬挂于活动现场显眼位置,以便核查。搭建舞台、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5米或占用时间超过10日的,需在搭建完工后3个工作日内补交相关专业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安全检测证明; 9)申请人举办活动需提前5个工作日提出申请,否则不予受理;占用期满后,必须立即清理现场,撤离堆放物料和拆除临时搭建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恢复原状。 10)临时搭建物要结合城市容貌的要求,与城市建筑物风格、文化、历史相协调,具有城市特色。 11)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可提出申请:仅因建设等特殊需要,需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2.批准时间结束后必须立即撤离堆放物料和拆除临时搭建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 12)批准时间结束后必须立即撤离堆放物料和拆除临时搭建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 13)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水泥、沙石等建筑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需设置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临时围蔽设施。围蔽设施标准如下:(1)围档高度:临街建筑工地参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第3.2.3条要求,“市区主要路段的工地应设置高度不少于2.5米的封闭围挡,一般路段的工地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8米的封闭围挡”;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和道路挖掘等工程围档高度参照省、市文明施工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特殊情况不具备封闭条件的零星工程,应当采用路栏式铁马、水马等定型化围挡连续设置,其中水马高度不低于0.8M,铁马或其他定型化围挡高度不低于1.1M。(2)围档材料应选用砌体,金属板材等硬质材料,禁止使用彩条布、竹笆、安全网等易变形材料,做到坚固、平稳、整洁、美观。(3)围档的设置必须沿工地四周连续进行,不能有缺口,或个别处不坚固等现象。(4)对于因安全因素(如地面软基础等)无法做到围蔽设施使用统一材质的,应做到“同一方向围蔽设施材质统一”,达到美观、整洁、统一效果。 14)临时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需在搭建完工后按时补交相关专业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安全检测证明。 15)因市容管控需要,申请单位最多只能提前10个工作日提出申请,否则不予受理。 |
办理流程
收件
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出具《材料受理回执》。发现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即时发出《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要补正的材料及要求。不符合法定形式或非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受理
窗口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出具《予以受理通知书》。发现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即时发出《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要补正的材料及要求。不符合法定形式或非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查
部门受理后在审查岗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提交审批岗。
1)、申请表格是否填写完整、准确
2)、申请材料是否按办事指南须知要求齐全
3)、申请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文件及审批条件要求
2、特殊环节审查(实地现场勘验,属特殊环节,不纳入审批时限)
决定
审批岗人员在承诺时限内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签发通过决定,出具《予以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申请材料是否按办事指南须知要求齐全
3、申请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文件及审批条件要求
制证
《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4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窗口办理
中山市东区博爱六路22号中山市政务服务中心B区30号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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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中山市东区博爱六路22号中山市政务服务中心B区30号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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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760-89817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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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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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可搭乘公交车:003路,030路,035路,36路,098路公交车在博览中心站下车;024路,208路,B10路在博览中心南门下车;或参照窗口地址,使用地图软件搜索,并自行选择交通工具到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