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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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 证照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jpg |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png | 已关联电子证照 |
特殊程序
类型 | 实地核查 | 总时限 | 10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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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时限说明 | 查看说明 | ||
特殊程序说明 | 该事项涉及的特殊程序已在审批前完成。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企业法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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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1.企业。 2.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新证)的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广东省内生产消毒产品的企业; 2.符合《消毒管理办法》、《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
办理流程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决定
1.申请符合国家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 2.申请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制证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15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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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新证)原件:1 | 复印件:0 | 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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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产场地使用证明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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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产的产品目录及生产工艺流程图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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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主要生产设备、质检检测仪器清单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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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申报卫生用品的需提供生产环境检测报告,生产皮肤粘膜消毒剂、抗抑菌制剂(用于洗手的除外)需提供净化车间洁净度的检测报告;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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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生产用水检测报告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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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生产企业现场审核意见书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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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设置单位出具的申请事项办理及文书领取《授权委托书》原件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电子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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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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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生产场所厂区平面图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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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生产车间布局平面图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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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大包装产品生产企业保证其生产的半成品符合卫生质量标准的承诺书(仅限消毒产品分装生产企业)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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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大包装产品生产企业与分装生产企业的合同协议书(仅限消毒产品分装生产企业)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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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大包装产品生产企业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仅限消毒产品分装生产企业) 已关联电子证照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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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产品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仅限于消毒产品分装生产企业,且大包装产品若为第一类、第二类消毒产品)原件:0 | 复印件:1 | 纸质
窗口办理
中山市政务服务中心A12-13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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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中山市东区博爱六路22号中山市政务服务中心A12-13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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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760-89817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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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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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可以乘坐公交车在“博览中心站”下车:始发线路4条,分别是091、208、B20、B30。途径线路5条,分别是003、036、B2、K25、K28。也可以乘坐公交车在“博览中心南门(远洋城)站”下车:途径线路5条,分别是024、030、098、B10、G098。还可以乘坐公交车在“博览中心东”站下车,途径线路3条,分别是035、B10、K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