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 | 中山市农业农村局
对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对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日常用语
法定办结时限
无   
业务系统
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兽医执业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注册证书:
  (一)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
  (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
  (三)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收缴,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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