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 | 中山市农业农村局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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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
日常用语
预计办理总用时
1 ( 工作日 )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可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地址
是否网上办理
网办地址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审批结果

序号 名称 类型 模板 样例 关联状态
1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证照 1df78aeb-959d-4cf0-a835-e8efb2b08fa5null.jpg 5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JPG 无电子证照

特殊程序

类型 实地核查 总时限 3工作日
总时限说明 查看说明
特殊程序说明 该事项需要实地核查环节;发起特殊程序后,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自然人,企业法人
可办理具体条件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
1.在辖区内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需符合以下资格条件:
a)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b) 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生产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栋舍出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垫。 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之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禽类饲养场、养殖小区内的孵化间与养殖区之间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并配备种蛋熏蒸消毒设施,孵化间的流程应当单向,不得交叉或者回流。
c)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 场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 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配备疫苗冷冻(冷藏)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 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舍。
d)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乡村兽医。患有相关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工作。
e)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按规定建立免疫、用药、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畜禽标识等制度及养殖档案。
f)、种畜禽场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 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场所3000米以上。 有必要的防鼠、防鸟、防虫设施或者措施。 有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的净化制度。 根据需要,种畜场还应当设置单独的动物精液、卵、胚胎采集等区域。
2.在辖区内兴办动物屠宰场(厂、点)的需符合以下资格条件:
屠宰场(厂、点)、肉类联合加工厂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
a)选址、布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
b)设计、建筑符合动物防疫要求,采光、通风和污物、污水排放设施齐全;
c)设有检疫室;
d)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待宰间、急宰间和患病动物隔离间;
e)有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和污水、污物、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f)动物、动物产品运载工具和容器符合动物防疫要求并有清洗消毒设备;
g)有符合防疫要求的屠宰设备和屠宰工具、用具;
h)屠宰技术工人和肉品检验人员无人畜共患病和其他可能污染动物产品的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
i)防疫制度健全。

办理流程

1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4.不需办理行政许可的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2

审查

提出审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1.核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2.核对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有效;3.核对是否符合许可条件
3

决定

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通过的决定,不满足以上要求的,则为不通过。

复核审查意见。
4

制证

准予许可的,出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5

送达

准予许可的,出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5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窗口办理

农业农村局综合窗口

  • 办理地点:

    中山市东区博爱六路22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区A15窗口

  • 中心电话:

    0760-89817256

  •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至12:00,下午13: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位置指引:

    市内公交直达线路:003、024、030、035、036,"博览中心"公交车站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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