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 | 中山市农业农村局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审批、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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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审批、审核
日常用语
苗种生产许可证
预计办理总用时
1 ( 工作日 )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可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快递申请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网上预约地址
是否网上办理
网办地址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审批结果

序号 名称 类型 模板 样例 关联状态
1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证照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zip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证照空白模版).jpg 已关联电子证照

特殊程序

类型 实地核查 总时限 5工作日
总时限说明 查看说明
特殊程序说明 自审批办受理材料之日算起,7个工作日内工作人员前往核查现场,不包括在承诺时限内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可办理具体条件 在广东省内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经营活动的国家级或省级水产苗种生产单位。

办理流程

1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2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3

审查

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审查人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据申请材料的要求,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正确,所提出的申请是否满足法制和技术的要求。
4

决定

对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审批、审核行政许可事项许可通过的,实施机关应作出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或者送达《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对许可不通过的,实施机关应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1. 决定的权限
经审查结论和实地核查后,审批办审查人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人提出实地核查意见,由审批办作出许可决定。确需打破规定的,要经过特别程序和公示,切实减少自由裁量的空间。
2. 决定结论的确定
决定包括通过和不通过两种情况。每种情况具体的判断准则为:
——许可通过。实施机关应根据书面审查结论结论、实地核查结论及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通过的决定;
——许可不通过。不满足以上要求的,则为不通过。
5

制证

对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审批、审核行政许可事项准予许可的,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窗口人员登录广东省水产种苗生产体系信息系统(www.pusai.net)录入相关信息并制作《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见附录A),证书有效期不超过三年。从发证之日算起,所提供场地合同超过三年的,按有效期三年出证;所提供场地合同不足三年,出证有效期不能超过场地合同有效期。《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发证“总面积”不能超过土地承包合同中允许从事水产养殖面积。证书需加盖“审批专用章”或“证书专用章”。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格式,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6

送达

对送达方式和时限的规定应包括:
——实施机关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或者约定的方式,将许可决定、证件送达申请人。其中,实施机关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可以通过自取或邮寄的方式送达申请人;
——送达机关采用邮寄方式送达《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可采用特快专递的方式送达,《行政许可送达回证》上应注明送达方式为邮寄送达,并在特快专递详情单的内件品名注明行政许可证件的名称。证件寄出,送达义务即履行完毕。送达机关应及时向邮政部门索要证明申请人签收的邮政部门回执;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行领取《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法人证书复印件和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他人领取的,应当要求受托人出示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并予在应当要求受托人出示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并予在《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执》签收。送达机构认为必要的,可留存申请人、申请人的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自取或邮寄不能送达《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的,可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的,即视为送达。

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2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 1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申请表
    原件:1  | 复印件:0  | 纸质
  • 2
    原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
    原件:0  | 复印件:0  | 电子化
    免提交

窗口办理

农业农村局综合窗口

  • 办理地点:

    中山市东区博爱六路22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区A15窗口

  • 中心电话:

    0760-89817256

  • 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至12:00,下午13: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位置指引:

    市内公交直达线路:003、024、030、035、036,"博览中心"公交车站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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