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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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 | 证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模板.zip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样例.zip | 已关联电子证照 |
特殊程序
类型 | 书面核查,实地核查,专家评审 | 总时限 | 20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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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时限说明 | 查看说明 | ||
特殊程序说明 | 专家评审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专家评审时限不包括在承诺时限内。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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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可以提出申请: ——指白鱀豚、长江江豚、中华鲟、中华白海豚、儒艮、红珊瑚、达氏鲟、白鲟、鼋等9种(类) ——提供材料真实、齐全; ——出售、收购、利用的水生野生动物物种来源清楚而且稳定; ——不会造成水生野生动物物种资源破坏; ——不会影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形象和对外经济交往。 |
办理流程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查
依据申报材料的内容及要求对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作出通过与不通过的结论。
决定
审核通过的,由市农业农村局向省厅相关部门转报申请材料。
经实施机关审核不通过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经审查,市农业农村局审批服务办公室作出审核决定。确需打破规定的,要经过特别程序和公示,切实减少自由裁量的空间。
(2)审核决定结论的确定
决定包括通过和不通过两种情况。每种情况具体的判断准则为:
——许可通过。实施机关应根据审查结论及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许可条件的为许可通过;
——许可不通过。不满足以上要求的,则为不通过。
制证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2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窗口办理
农业农村局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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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中山市东区博爱六路22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区A15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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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760-89817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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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至12:00,下午13: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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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市内公交直达线路:003、024、030、035、036,"博览中心"公交车站附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