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审批结果
序号 | 名称 | 类型 | 模板 | 样例 | 关联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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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 | 证照 | 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pdf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样例.zip | 已关联电子证照 |
特殊程序
类型 | 书面核查,实地核查,专家评审,其他/其他审查方式 | 总时限 | 20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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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时限说明 | 查看说明 | ||
特殊程序说明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2013年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 ,该事项需要书面审查、实地核查和专家评审等特殊环节。 |
受理标准
可办理人群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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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办理具体条件 | 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 1.应当使用人工繁育子代种源(因物种保护目的确需采用野外种源的除外); 2.有必要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健康条件; 3.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 4.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不得虐待动物。 |
办理流程
收件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在受理通知书上告知申请人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4.不能当场审查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具收件通知书,五日内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包含具体补正要求的一次性告知通知书;5.能当场判断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受理
申请材料经受理审核后,按以下规定办理:
a)对于申请属于受理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实施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一次性告知的,实施机关应当场做出受理决定(镇区渔业主管部门受理的,受理部门需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b)对于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行政许可的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实施机关应现场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决定书内容包括不予受理理由(其中属于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还应告知当事人有权受理的机关名称),并将有关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
c)在做出受理决定之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受理部门应检查并留存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的身份说明文件(或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撤回申请的报告,申请人签收撤回材料凭证,经登记后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实施机关认为有需要的,可以留存一份申请材料(或复印件)。
审查
依据申报材料的内容及要求对申请人所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作出通过与不通过的结论。
决定
许可申请通过的,市农业农村局审批办向申请人出具《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经实施机关审查不通过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经书面核查,市农业农村局审批服务办公室做出许可决定。确需打破规定的,要经过特别程序和公示,切实减少自由裁量的空间。
(2) 决定结论的确定
决定包括通过和不通过两种情况。每种情况具体的判断准则为:
——许可通过。实施机关应根据审查结论及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许可条件的为许可通过;
——许可不通过。不满足以上要求的,则为不通过。
制证
对许可通过的,填写《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加盖实施机关印章。
送达
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申请材料
材料清单
包含材料4份 显示免提交的材料,办事无需携带原件提交
窗口办理
农业农村局综合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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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中山市东区博爱六路22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A区A15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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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
0760-89817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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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至12:00,下午13:30至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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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指引:
市内公交直达线路:003、024、030、035、036,"博览中心"公交车站附近